佛山市顺德区启创青少年社工服务中心章程
佛山市顺德区启创青少年社工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全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启创青少年社工服务中心(Qi Chuang Youth Social Work Service Center)。
第二条 佛山市顺德区启创青少年社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整合社区资源,为顺德区不同青少年群体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整体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佛山市顺德区委员会。
第六条 中心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宜新路49号二楼。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黎玉婷。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中心的开办资金是人民币叁万圆;由黎玉婷出资。
第十条 本中心的服务范围包括:
(一)举办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的研究及培训活动;
(二)提供学校及社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
(三)提供家庭生活教育服务;
(四)提供社会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举办者推选,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业务活动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主任等和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中心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修改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中心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中心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中心理事、本中心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中心的财务;
(二)对理事、本中心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本中心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本中心主任等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黎玉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中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